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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海警法」對東海與南海的影響

圖:在釣魚台海域的中日海警船艦

原文:https://www.lawfareblog.com/chinas-new-coast-guard-law-and-implications-maritime-security-east-and-south-china-seas

(赤色中國網編輯部綜合編輯)中共近期頒布的新海警法對相鄰海洋國家影響極大本編輯部從美國著名部落客網站Lawfare翻譯日本國際法學者坂本茂樹文章讓讀者從日本學界的視角理解中共海警法以及應變

介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22日通過了《中國海警法》,該法定於21日生效。新法律尚未引起廣泛關注。 ,但它違反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

這一變化建立在使中國海事執法機構軍事化的其他轉變的基礎上。在2013年,中國創造了CCG局(中國海警局),其中聯合素有之前獨立的海上執法機構五龍:中國海洋監視,CCG,中國海事巡邏,中國漁政執法總局和海關總署。CCG2018年進一步重組為中國人民武裝警察海岸警衛隊(CPC),並由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領導。這種變化導致了一些實際的變化。至少從指揮和控制結構的角度來看,CCG已在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中央指揮下轉變為類似軍事的組織。這種操作結構與人民解放軍(PLA)的結構類似。

由軍事組織負責海上執法並非中國獨有,本身也不是問題。例如,在英國,海軍執行海岸警衛隊職責。在某些國家/地區(例如意大利的Carabinieri和法國的海上憲兵隊),軍隊承擔了執法和海岸警衛隊的職責。美國等其他國家則設有海岸警衛隊,負責海上執法,但被視為與海軍部門分開的額外武裝力量。相比之下,日本在《日本海岸警衛隊法》第25條中規定:“本法中的任何內容均應解釋為授權日本海岸警衛隊(以下簡稱JCG)或其人員進行組織,訓練或執行軍事職能並指定它是民用海岸警衛隊機構。CCG而言,它是一個海上執法組織,即使根據國際法也不否認它是一支軍事力量。

汪文斌,中國的外交部副新聞秘書說,在對20201112日的新聞發布會上,即制定這一次的“CCG法”頒布的“是[全國人大]的正常立法活動,並且草案的相關內容符合許多國家的國際公約和慣例。中國在海事問題上的政策和立場保持不變。” 換句話說,中國認為,所有的CCG法的條款是完全正當的,合法的國際法的問題,但在法律文本仔細看就會發現它的規定不同海洋法公約,到中國是一個黨派,也來自國家慣例。

中國司法水域的模糊措辭

CCG法》第1條規定了其目的:“制定本法旨在為CCG組織及其員工建立法律和保障,以履行其法律責任,保護國家主權,維護合法權益。公眾,公司和其他組織的利益。” 第二條說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海岸警衛隊,即海岸警衛隊組織,應統一履行海上維權職責。關於CCG所在的水域,第3條規定:“ CCG組織應在中國管轄範圍內的水域和中國管轄範圍內的水域上方的空域內進行執法活動,並適用本法。 根據《海洋法公約》,一州管轄的水域是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包括延伸的大陸架)水。但是,中國在南中國海管轄水域上的立場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文本早已發生衝突。中華人民共和國聲稱在南中國海有9條虛線。九點劃線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47121日,當時中華民國政府頒布了內政部製定的兩份文件:南海群島與南海群島的位置圖。這些文件描繪了一條由U形線內的11部分,圍繞著南沙群島和西沙群島。1953年,當東京灣的巴赫朗維島(Bach Long Vi Island)的領土權利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移交給越南時,該線被重劃,將十一點劃線更改為九段線。此線此後被稱為“九段線”。2009年,中國提交了聯合國的口頭照。在文字說明中,附有一張地圖,南中國海的廣闊區域被九個虛線包圍著,中國聲稱對屬於中國的虛線內部的區域“中國擁有無可爭議的主權”,而沒有說明更改的原因。1998年《中國1998年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第14條規定“本法的規定不影響中國的歷史權利”,並承認除中國行使管轄權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外,還存在其他水域。該法還通過使用“其他管轄水域”一詞,增加了除《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承認為中國的管轄水域之外的其他歷史水域。

在國際論壇上,中國面臨著要被限縮領土的要求。2016年南中國海仲裁裁決否定了中國的立場,認為“中國在“九段線”內對生物和非生物資源的歷史權利的主張在超出中國的範圍的情況下與《公約》不符。公約規定的海域。” 該裁決的理由是,“在中國加入《公約》並對其生效之後,中國在“九段線”內對生物和非生物資源可能擁有的任何歷史權利,均已被法律和法律所取代。在菲律賓和中國之間受《公約》規定的海域限制。”  因此,南中國海仲裁庭得出結論認為,公約取代了任何歷史性權利,其他主權或管轄權,超出了公約規定的範圍。根據這項裁定,南海仲裁駁回了中國九段線的歷史權利的主張。總之根據國際法,中國對南海主權的主張是毫無根據的。但是,中國拒絕執行該裁決,稱其為非法和無效。

新的CCG法再次使用了“中國管轄範圍內的水域”一詞,並明確指出CCG將進行執法行動,以保護其原本在《海洋法公約》下無法行使管轄權的水域中的海事權益。南中國海的九段線)。在44日宣布的CCG法草案第74條第2款中明確表明了這一意圖。202011月,除《海洋法公約》所界定的內水,領水,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之外,還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水域”。但是,當採用新的CCG法時,該定義被刪除,而中國在“中國管轄的水域”背後的意圖被隱藏了。

中國拒絕讓步這一立場的影響可能是巨大的。在南中國海與越南和菲律賓的衝突似乎是不可避免的。根據1992年《領海和毗連區法》,中國已非法行使其立法管轄權,並在日本領土的尖閣諸島周圍建立了領海。中國新的國內法增加了一系列工具,中國可以用來宣稱這些水域為“中國管轄範圍內的水域”並行使對日本的執法管轄權。

中國海岸警衛隊的作戰狀況

CCG法的一個更重要的組成部分是第83條,其中規定:“ CCG組織應按照《國防法》,《武裝警察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軍事法規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 換句話說,它明確指出,CCG是一個具有雙重職能的組織,即海軍在其管轄範圍內的水域中進行防禦行動(軍事活動)和海事執法機構(執法活動)。該法律將CCG轉變為以國防為使命的組織。

CCG局與PLA海軍之間的這種合作已經開始,20207月,CCG局與PLA海軍在西沙群島的伍迪島(永興島)舉行了聯合演習。在這次演習中,解放軍海軍的071型登陸艦和其他船隻參加了這次演習。CCG局的部隊在海軍的支持下降落在島上,並進行了一次演習,以製服抵抗軍。位於華盛頓的哈德遜研究所的高級研究員兼海軍專家布萊恩·克拉克(Bryan Clark)說,演習不是要模擬對另一支軍事力量的襲擊,而是要動用軍隊採取警察行動以制止潛在的平民動亂。

防止日本加強對尖閣諸島的有效控制的準備步驟

CCG法》第12條規定CCG組織的職責如下:

i)在我們管轄的水域內巡邏,保持警惕,在重要島嶼上值班,管理和保護海洋邊界以及防止,限制和消除威脅國家主權,安全和海洋利益的行為。(ii)保護關鍵海上目標和關鍵活動的安全,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中的關鍵島嶼以及人工島嶼,設施和機制的安全。

20條授權CCG組織下令中止非法活動,包括由外國組織和個人安裝設施和建築物,或命令在規定的期限內改善情況。在拒絕停止違法活動或拒絕在期限內進行改進的情況下,法律授權CCG組織在必要時採取各種懲罰措施:在有下列情況的情況下,依法拆除設施和建築物:未經中國主管當局許可,外國組織或個人在中國管轄的水域和島嶼中建造建築物或構築物,或安裝各種類型的固定或浮動裝置。

隨著中國公共船隻在尖閣諸島周圍的活動不斷增加,如果日本發展港口,建立公務員駐紮設施或以其他方式努力加強對島嶼的有效控制,則國內法第20條使其更有可能CCG將刪除它們。

反對外國軍艦的強制措施

CCG法》第21條規定,在外國軍事船隻或從事非商業目的的政府船隻在中國管轄範圍內的水域違反中國國內法的情況下,“ CCG有權採取必要的安全和控制措施,以限制外國軍事船隻以及在中國管轄的水域內用於非商業目的的外國船隻,違反中國法律或法規。對於那些拒絕離開並造成嚴重傷害或威脅的人,海事安全組織有權採取驅逐出境和強迫拖曳等措施。” 以日本為例,潛在的脆弱船隻包括日本海岸警衛隊的巡邏船。

這就為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潛在的不兼容打開了大門。該公約第32條規定,對於領海,“除A小節以及第30條和第31條所載的例外情況外,本公約中的任何內容均不影響軍艦和為非商業目的運營的其他政府船隻的豁免權目的。” 關於保護和維護海洋環境,《海洋法公約》第236條規定:“本公約有關保護和維護海洋環境的規定不適用於任何軍艦,海軍輔助船和其他船隻。或一國擁有或運營並暫時僅用於政府非商業性服務的飛機。” 該公約授予軍艦豁免權,來自沿海國家執法管轄區的軍事支援船和政府船。如果CCG採取諸如強行拖曳軍艦或政府船隻的措施,那顯然是違反《海洋法公約》的行為。

CCG法》第22條規定:“當一國的主權,主權權利和管轄權面臨外國組織和海上個人非法侵權或非法侵犯的迫在眉睫的危險時,CCG組織應根據該法律和其他法律或法規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使用武器。” 此外第47條規定“ CCG組織的官員可以依法使用武器,如果沒有時間發出警告或發出警告後有造成嚴重傷害的危險,則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到目前為止,CCG的武器使用是根據中國其他一系列國內法律進行的:《人民警察法》第10條和第11條;《人民警察條例》第249-11條,關於安全設備和武器的使用;《公安機關海上執法活動條例》第九條。他們都說:“海上巡邏艦的執法人員只有在必要時才可以開槍。開槍時,通常必須首先發出口頭警告或開火警告。他們不得不必要地開火,也不得不必要地向被調查船隻射擊。武器的使用應僅限於製服對方。”

相比之下,《 CCG法》第22條將武器的使用範圍擴大到包括外國組織。該法第47條可以理解為允許更激進地使用武器的規定。儘管第22條還規定了“非法侵犯個人”的條件,但中國政府船隻被排除在使用武器的可能性之列,而中國政府船隻將尖閣列島周圍的水域視為自己的領海,並擁有日本的漁船。和“在迫在眉睫的危險中”。換句話說,根據其國內法,CCG有權在不發出警告的情況下對政府船隻和民用船隻使用武器,而不會發出警告。

這些變化為太平洋其他國家帶來了挑戰。尤其是日本,需要做好準備,對中國的這些新動向作出立場和法律上的回應。對於私人船隻,例如漁船,國際海洋法法庭在1999年對Saiga案的裁決中指出以下三個要求:(a)必須盡可能避免使用武器(b)使用武器不得超過必要的限制且必須合理,並且(c)使用武器不得危害人類生命。如果中國船隻對日本漁船做的事情超出了這些參數,那將違反國際法。

在管轄水域內建立臨時海上警報區

CCG法案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該條款旨在建立“臨時海上警報區”。《 CCG法》第25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以上CCG局級以上的CCG組織可以在中國管轄水域內設立海上臨時警報區,並限制或禁止船舶和人員的通行或停航:

 (1)在需要執行海上安全保衛任務時

 (2)在需要控制海上的非法犯罪活動的時候

 (3)在必要時應對海上碰撞事故

 (4)在需要保護海洋資源和生態環境的情況下

 (5)在其他情況下有必要建立額外的海上警報區時。

如果中國試圖以CCG法第25條所指的理由建立執行海上安全和保安任務的理由,建立一個海上臨時警報區,就會出現真正的問題。《海洋法公約》第25條第3款規定,“沿海國可在無限制形態的情況下,在外國船舶無形通行的情況下,在外國領海的特定區域暫時中止外國船的無害通行,如果這種中止對保護船舶至為重要的話。其安全性,包括武器演習。這種中止只有在適當公佈後才生效。”

如果在中國領海建立海上臨時警報區符合這一要求,特別是外國船隻的航行必須“暫時”進行而沒有“法律或事實上的歧視”的要求,那麼就不會出現問題。但是,如果長期對外國強加“事實上的歧視”的法規,則將違反《海洋法公約》。

連續水域的情況需要特別注意。《海洋法公約》第33條第1款(a)項允許沿海國對毗連區施加規章,以“防止在其領土或領海內侵犯其習俗,財政,移民或衛生法律和法規。” 但是,《中國領海及毗連區法》第13條將其對“安全”的管轄權擴大到其毗連區,並指出“中國有權在其毗連區內行使權力,以防止或懲罰對其安全,海關,財政衛生法律法規或出入境管制的侵犯在其領土,內部水域或領海內。” 結合本法閱讀時,CCG法可以使中國在毗連區內建立一個臨時海區,這將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如果在專屬經濟區或公海中建立臨時海上警報區,目的是為軍事演習或現場導彈試驗指定預期的著陸區,則將根據所涉行動是否合法來判斷其合法性。滿足對其他國家“適當考慮”的要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56條第2款規定:“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行使其權利和履行本公約所規定的職責時,應適當考慮其他國家的權利和義務,並應採取與之相適應的方式行事。符合本公約的規定。” 《海洋法公約》的另一條規定,第87條第2款討論了公海的自由“所有國家應行使[這些]自由,在行使公海自由時應適當考慮到其他國家的利益,並應適當考慮到本公約對“區域”內活動的權利。” 如果中國聲稱九點劃線內的水域是“中國管轄範圍內的水域”,並單方面在最初屬於其他國家專屬經濟區的水域中建立了海上臨時警報區,則有可能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可能會出現。新法律增加了中國的法律武庫,使人輕描淡寫地提出了九點劃線的要求。例如,如果中國在沿海國漁場,設施或資源開發構築物周圍的水域中建立了一個臨時海上警報區,或在與主要國際運輸路線相鄰的水域中,它不會像《海洋法公約》所要求的那樣對其他國家“給予應有的重視”。如果該地區是在台灣周圍建立的,這可能對台灣產生嚴重影響。

中國政府船隻的法律地位

中國CCG的船隻屢次侵入尖閣諸島周圍的領海。它們具有帶藍色標記的白色船體,被歸類為政府公務船,屬於《海洋法公約》第31條所定義的“為非商業目的運營的其他政府船”。問題在於,根據CCG法,CCG的巡邏船是否具有新的防禦功能,其法律地位是否已從政府船改為軍艦。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二十九條將軍艦定義為“一艘屬於一國武裝部隊的船舶,帶有由該國政府正式委任的,在該國政府名稱下出現的軍官指揮,並帶有區別其國籍的外部標記。適當的35份服務清單或同等的服務清單,並由服從常規武裝部隊紀律的船員配備。

警察通常是民事執法機構,因此警察部隊被視為平民機構,並在武裝衝突中受到一般保護,免受襲擊。例如,《聯合協調小組法》第25條的規定概述了聯合協調小組的巡邏船是海上民用執法機構。CCG面對SenkakusJCG船隻,儘管尚未發動進攻,但它不僅是中國CCG法的國內法所規定的海上執法機構,而且還是從事軍事防禦任務的船隻。

由於警察比例原則適用於海上執法機構使用武器,因此聯合警衛隊僅配備口徑為12.7毫米至40毫米的機槍。但是,CCG的巡邏艇配備了驅逐艦級的76毫米火炮。如果中國的公共船隻配備了大口徑的槍支或導彈,而通常無法通過警察相稱原則解釋其使用,並且其目的是進行有組織的敵對行動,那麼根據法律,CCG船隻可被視為軍事力量。如果採用實質性標準,則將產生武裝衝突。日本需要密切關注CCG法通過後CCG船的設備是否會發生任何變化。

那麼,CCG船將具有軍艦的法律地位嗎?應該根據這些船隻是否也註冊為PLA海軍的戰艦來決定,這一點目前尚不清楚。

有關CCG船法律地位的答案可能來自於查閱另一國際法文本,即《適用於海上武裝衝突的國際法聖雷莫手冊》。《聖雷莫手冊》採用《公約》第13條(g)款對“軍艦”的定義。該手冊將第13h)條中的“輔助船”定義為“由一國武裝部隊擁有或由一國武裝部隊獨占控制並暫時用於政府非商業服務以支持武裝部隊的船隻。” “輔助船”定義似乎比“軍艦”的定義更適用於CCG船。因此,如果相關船隻未註冊為中國軍艦,則CCG船隻將被視為輔助船隻。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36條,軍艦和輔助艦均享有與政府艦相同的主權豁免權,無論船旗國採用哪種特徵,該艦在和平時期均享有主權豁免權。

在武裝衝突中,海戰法規傳統上使用分類目標選擇標準。海上的合法目標是軍艦,軍事輔助設備和某些符合某些條件的商船,因此,這些船隻會遭受襲擊而不會發出警告。此外《聖雷莫手冊》第13.21段指出,“只有軍艦才能行使交戰權”,如果CCG船(未註冊為軍艦的輔助船)行使交戰權,將違反國際法。

對日本海岸警衛隊的影響

如果要將軍艦以外的其他船隻(包括輔助船和政府船)改裝為軍艦,則1907年《海牙第7號公約》(《商船改裝為軍艦公約》)第6條要求相關國家/地區“盡快在軍艦清單上宣布進行這種改裝” ,這似乎已成為習慣國際法。

JCG巡邏艦可能會遇到根據CCG法律指派的防禦任務的CCG艦船。但是,在武裝衝突中應注意CCG船和JCG船之間的顯著差異。

根據《自衛隊法》第80條第1款,在根據第76條第1款進行的防禦行動或基於第78條第1款進行的安全行動的情況下,總理“可以全部或部分攜帶”如果認為特別有必要,則由國防部長控制聯合委員會,”同一條第2款進一步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應由內閣指定國防部長指揮聯合委員會命令。” 即使他們在國防部長的指揮下,只要他們像以前一樣僅履行CCG職責,就可以視為非軍事人員。為確保非軍事地位,《自衛隊執法命令》第103條規定“國防部長根據第80條的規定,對聯合特遣部隊的全部或部分進行指揮,《自衛隊法》第2款應授予日本海岸警衛隊司令官。” 因此,與CCG船相反,即使在武裝衝突中,JCG巡邏船的地位也不會從民用船上改變。因此,將不適用《海牙第7號公約》第六條的程序。

結論

2017年中共十九屆五中全會最後公報“我們將貫徹習近平的強大軍事思想和新時代的軍事戰略政策,確保實現新時期的軍事目標。爭取在2027年建軍100週年。” 有必要密切注意這裡提到的目標是否是不僅與加強和使人民解放軍現代化有關的政策目標,而且還與中國共產黨在台灣尖閣地區的廣泛目標有關。中國的對手應該為這樣一個事實做好準備:到2027年,中國將看到自己已經聚集了足夠的力量來對抗尖閣和自衛隊的聯合軍。

在南中國海,有中國動員漁船和其他船隻在領土爭端和海洋邊界爭端中進行示威的事例。當此類漁船被武裝並部署在武裝衝突中時,目前正在引起人們的極大關注。中國在武裝衝突中使用稱為海上民兵的捕魚船隊的例子是1974年,中國與越南南方之間在Paracel群島發生的事件。尖閣諸島也可能發生此類事件。

但是,更現實的情況是,在和平時期,海上民兵將秘密登陸無人居住的尖閣諸島,懸掛中國國旗,並拒絕遵守聯合軍團的撤離要求。看來現在是時候了,日本應該認真考慮聯合CG和自衛隊在這種情況下的反應了。這個問題也與美國有關。拜登總統在與首相菅義偉進行電話會議重申規定共同防禦義務的《日美安全條約》第5條適用於尖閣諸島。但是,為應對中國對無人島的假設性佔領(在先前的情況下不會導致單人死亡),美國將面臨一個艱難的選擇,即所謂的“尖閣悖論”(Senkaku Paradox)它將參加冒險行動以奪回這些島嶼,而不會升級為中美戰爭。考慮到這種情況,日本應加強自身的應對能力,為潛在的中國侵略做準備。